王小姐驾驶爱车到某汽车装饰公司做“汽车美容”——为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贴膜。装饰公司员工程某在贴膜过程中,因操作不当,造成汽车的BCM电脑进水损坏。为修理BCM电脑,王小姐在4S店共支出修理费2023元。
面对凭空支出的2023元修理费,王小姐要求装饰公司全部予以赔偿,而装饰公司只同意将贴膜费用500元退还。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王小姐一纸诉状将装饰公司诉至法院。
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装饰公司员工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,因程某的过错给王小姐造成了财产损失,应当由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由装饰公司赔偿王小姐修理BCM电脑的费用2023元。
律师评析这个案件的关注重点在于,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后,如何确定侵权人、如何确定损失以及侵权人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。
首先,在本案中,实施过错行为的是装饰公司的程某,而与王小姐签订汽车美容合同的是装饰公司,那么应当由谁来为王小姐的损失买单呢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(以下简称“侵权责任法”)第三十四条的规定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”。因此,程某作为装饰公司的员工,其进行贴膜的活动是在执行工作任务,故王小姐的损失应由装饰公司来赔偿。
其次,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?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”。具体到本案,王小姐所花费的修理费就是实际发生的损失,因此,应当按照王小姐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上的金额即2023元进行赔偿。
再次,关于侵权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: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可见,一般的侵权责任均是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前提,过错大小决定着承担责任的比例。本案中,程某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王小姐财产的损失,是一种过错侵权行为,对于损害后果,王小姐没有任何过错,因此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此外,需要指出的是王小姐与装饰公司形成了“汽车美容服务合同关系”,装饰公司为其提供“汽车美容服务”,王小姐支付服务费。在这一合同履行过程中,由于程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王小姐遭受了财产损失,对此,王小姐是以侵权之诉要求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。而为汽车贴膜的“服务合同”已经履行完毕了,所以装饰公司并不应退还500元的贴膜费。
法条链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
第一百零六条公民、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
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。
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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